整理编辑:网站管理员 信息来源:未知 发布时间:2020-7-6 23:16:54 访问次数: 382
政策原文: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《茂名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》的决定
近日,市政府修改并重新公布了《茂名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现就修改有关情况作如下政策解读。
一、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
《茂名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》(下简称《规定》)于2017年5月3日市人民政府十二届八次常务会议通过,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。至今已实施了两年多。现进行修改,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:
(一)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要求。2018年以来,国家和省下发通知,要求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。经过清理,我市印发的《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取消证明事项(第二批)的通知》(茂府规〔2018〕16号)明确取消原《规定》第十五条规定的涉及证明事项的内容。按照要求,取消后要根据清理结果,及时做好有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和废止工作。因此,需要对《规定》进行修改。
(二)上位法依据废止后的调整。2017年7月20日,省政府废止了《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》,其废止使《规定》原涉及的户外广告违法设置的罚款金额失去了依据,相关条款实际上不再执行。2019年12月5日,省政府又废止了另一主要的上位法依据《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》,这一废止直接导致必须对原《规定》内容进行重新审视,重新评估相关条款的合法性。
(三)机构改革后的更新。我市于2019年进行了机构改革,部分单位的职责和名称发生了变化,本次修改也对涉及的内容一并进行了调整。
(四)将实践积累经验成果固化。《规定》实施两年多以来,一些措施和做法得到了验证,应当行之有效的做法继续优化,上升为法律制度,将不完善的地方予以修正改进。
(五)创文创卫的迫切需要。目前我市正在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,对《规定》进行修改,能够为我市创文创卫工作的深入开展,提供更坚实的法制保障。
二、修改过程
(一)起草阶段
市城管执法局调研收集形成修改初步意见后,就修改意见公开征求各方意见:一是向市直机关单位、三大功能区、县市区及行业协会征求意见,二是在政府网站及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。三是召开立法座谈会,与专家、广告协会、广告公司、社会代表共同研究修改意见。四是邀请顾问律师对修改草稿进行审核,法制科出具审核意见,局党组集体讨论,后呈报市政府。
(二)审查阶段
市政府转市司法局审查后。市司法局向区县人民政府、三大平台以及市各有关单位、市工商联、市律协及市政府法律顾问等征求意见,同时通过茂名市政府门户网站、市司法局网站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,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一个月。3月11日,市司法局召开了立法业务专题会议,市城管执法局派员参加,会上逐条对送审稿及其修改稿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研究讨论。3月31日经市司法局集体讨论通过后,报市政府。
(三)审议阶段
2020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十二届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。
三、立法依据和参考资料
(一)立法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《城市容貌标准》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》《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》《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等。
(二)参考资料
《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》《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》《广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》《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》《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》《揭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》等。
四、修改的主要内容
修改决定共15条,对原《规定》的10个条款进行了修改、4个条款进行删除、增加4个条款,主要有几个方面:
1.对《规定》的第一条进行了修改,主要是删除了《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》的表述;
2.对《规定》的第二条进行了修改,主要是修改了适用范围;
3.对《规定》的第四条第一款、第三款进行了修改,主要调整相关部门的名称表述;
4.对《规定》的第十五条进行修改,使其符合涉及证明事项清理的要求,同时调整了对非大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模式;
5.针对第十五条的修改,增加一条,强调了宣传品张贴张挂的审批;
6.对《规定》的第二十九条进行了修改,使其符合实际情况;
6.根据实践需要,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,明确主管部门要制定招牌设置规范;
7.根据上位法的废止情况删除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、第二十三条、第三十七条;
8.对第三十五条、第三十六条、第三十八条进行了修改,根据上位法的废止情况,将原罚款金额按照目前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进行修改;
9.增加了一条,明确界定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概念。
五、施行时间
本修改决定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。